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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 遇有選舉區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對於違法處理情形,應同時副知同一選舉區其他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得以電話先行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