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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喇嘛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喇嘛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罰錢糧六個月;
一、名號喇嘛失察所管寺僧盜竊法物,經他人告發或經察覺者。
二、得木奇於寺僧盜竊法物,事後查出,而事前疏於防範者。
三、失察屬下喇嘛在外住宿者。
四、遺誤重要道場者。
五、容留遠方喇嘛者。
六、班第繼續私逃三次以上,該廟得木奇容隱不報者。
七、未報明本管喇嘛,私行為人唸經治病者。
八、請假期滿,除去往返程限,逾一個月始銷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