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 5 條
蒙藏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
一、蒙藏族與非蒙藏族結婚者。
二、蒙藏族為非蒙藏族收養者。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蒙藏族身分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蒙藏族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
養關係終止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蒙藏族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蒙藏族身
分,不隨同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