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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蒙藏族申請蒙藏身分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照片兩張。
前項以外之蒙藏族申請蒙藏身分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照片兩張。
四、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指下列證件:
一、政府遷臺以前蒙藏地方官署或省轄藏族地區縣級以上官署之族籍證明文件。
二、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大陸地區旗縣、自治州級以上當局出具蒙藏族籍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