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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蒙藏學生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每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按左列規定發給獎學金,其金額另
定之。
一、中等學校肄業者,分左列三等級:
(一) 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者。
(二) 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 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大專院校肄業者,分左列四等級:
(一) 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者。
(二) 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 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四) 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肆業者,前三年比照中學,後二年比照大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