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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海洋事業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關稅。
前項免徵關稅實施期間,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
第一項證明文件之申請程序、認定方式及基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