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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創新海洋產業。
二、異業互助合作。
三、建立自有品牌、為拓展國際市場而進行國際合作交流及參與國內外競賽或會展。
四、促進投資招商。
五、培植專業人才。
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
七、促進漁業永續經營。
八、海洋產業群聚。
九、蒐集海洋產業及市場資訊。
十、推展海洋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
十一、其他有關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之事項。
前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