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委員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政府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