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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檢查管制組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檢科:
(一)關於商港及工業專用港安全檢查施政計劃之釐定、指導事項。
(二)關於商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安檢勤務之指導、考核及安全檢查
規定之擬訂事項。
(三)關於商港及工業港走私、偷渡及相關犯罪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商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港安演習之策劃、指導相關事項。
(五)關於商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安檢所站之增設或裁撤事項。
(六)關於商港(船)禁、限航與輪船、船員申請航往限航地區及違規案
件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查核進出港船舶載運械彈。
(八)關於商港安檢法令之彙編、研修、釋疑、測驗、講習及商檢工作重
大案例編撰事項。
(九)關於商港安檢工作各項資料之統計、分析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安檢裝備需求、研發及養護之指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商港安檢勤務與緝私專案相關工作之處理及執行事項。
(十二)關於本組不屬於漁檢科事項。
二、漁檢科:
(一)關於漁港安全檢查施政計畫之釐定、指導事項。
(二)關於非通商口岸、漁港安檢勤務之指導、考核及安全檢查規定之策
頒事項。
(三)關於漁船筏(民)進出漁港,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等犯罪案件之
處理事項。
(四)關於漁港港安演習之策劃、指導相關事項。
(五)關於漁港安檢所之增設或裁撤事項。
(六)關於人民、機關、團體及學校申請進出港事項。
(七)關於協助大陸船員岸置事務之指(督)導事項。
(八)關於協助傳染性疫病防處之勤務指(督)導事項。
(九)關於安檢單位年節慰問金及個案慰問之簽處事項。
(十)關於漁檢法令之彙編、研修、釋疑、測驗、講習及漁檢工作重大案
例編撰事項。
(十一)關於漁港安檢工作各項資料之統計、分析及運用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漁港安檢勤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