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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第三人,指下列各款以外之人:
一、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之相對人。
二、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