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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數機關均應負補償責任時,得協議由一機關為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與請求權人或代理人進行協議。
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為協議時,應以書面通知負補償責任機關參加協議。
補償金額,由應負補償責任之數機關依第六條規定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