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獎勵金申請案件經警察機關之業務、人事及主(會)計等權責單位初步審核,並由人事單位彙整提送績效評估會審議,依績效評估結果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發給。但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獎勵金申請案件應按月結算,免經績效評估會審議。
工作事蹟明確著有績效之獎勵金申請案件,因時效急迫性或相同案情已核發有案者,得經相關權責單位書面審核同意,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先行發給獎勵金,再提交績效評估會審議追認。績效評估會審議不符規定者,已發給之獎勵金應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