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開案輔導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作成結案報告辦理結案:
一、經輔導成效評估為輔導目標已達成之案件。
二、輔導對象年滿十八歲,且現非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當事人。
三、輔導對象死亡。
四、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已轉介至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少輔會。
五、有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
前項第一款所稱輔導目標已達成,指經少輔會評估輔導對象之曝險危機降低,且持續三個月以上未再發現可能危害其健全自我成長之事態。
少輔會得委請學者專家協助辦理第一項結案之評估,並就評估結果合併製作結案報告。
依第一項第二款結案之案件,有接受社會福利、衛生醫療、就學就業或其他資源及服務之需求者,少輔會得轉介其他機關(構)處理。
少輔會辦理結案時,應通知輔導對象本人及對其有監督權人,並說明結案事由及後續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