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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法院、檢察署、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跟蹤騷擾防制案件人員,因執行職務必要,得使用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