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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教育主管機關為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並建構安全、友善、健康之校園,應加強預防在學少年偏差行為之發生,督導學校落實學生輔導法規定之三級輔導工作,推廣生活教育活動。
學校得知少年有偏差行為,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召開評估會議,依少年個別需求訂定輔導計畫,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與學生家長保持密切聯繫;必要時得結合社政、衛生、警政、少年輔導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處理,相關機關(構)應予配合。
為促進家長參與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工作,學校應主動通知相關資源或輔導活動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