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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就少年偏差行為應先行管教或矯正。
少年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盡力矯正而無效果,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少年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有親職教育需求者,得請求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諮詢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