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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將廠商留存之模擬槍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及樣品送交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執行銷毀:
一、經撤銷或廢止第三條、第四條或第十條第一項之許可。
二、已不需置用。
前項第一款情形,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或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前,廠商留存之模擬槍零組件、成品、半成品或樣品,由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