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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警察勤務裝備機具,指本條例第七條之勤務執行機構實際從事本條例第十一條各項警察勤務所需使用之防護型、蒐證型、通訊型及警械等裝備機具。
前項之裝備機具應由勤務執行機構指定專人妥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