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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就業金卡與就業 PASS 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創業家簽證規費,合計收費如下:
一、外國人未入國申請:
(一)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應收取特別處理費及下列費額: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前目以外申請人:每件新臺幣四千二百元。
二、外國人已入國申請:
(一)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應收取特別處理費及下列費額:每件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二)前目以外申請人: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每件新臺幣二千六百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創業家簽證之延期,每一年效期收費新臺幣一千元,每次展延不得逾二年;延期未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費。前項第三款創業家簽證之延期,收費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