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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就業金卡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必要時,審查機關得要求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必要時,得要求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英文或中文譯本。
外國公文書之驗證,符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