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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司法、警政、衛生、教育、勞政、移民、矯正、民政及其他相關機關,依轄內性侵害案件概況辦理性侵害案件通報與處理之宣導、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