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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移民業務機構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設立並領取註冊登記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應將本計畫報請內政部備查;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許可設立並領取註冊登記證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將本計畫報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