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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移民署所屬人員辦理收容聲請事件移送相關作業時,屬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執行收容職務之人員;其有關戒具或武器之配帶及使用,適用本法第七十二條及其相關規定。
受收容人移送行政法院後,至行政法院完成訊問而將受收容人解還前,由行政法院戒護。
行政法院應備置簿冊,記錄受收容人移送到院與解還時間及其他必要事項,並由移民署所屬人員簽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