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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刑事局應指派專責人員管理 DNA 樣本,維護 DNA 樣本安全。專責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除依第四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銷毀外,非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交付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