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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條例採樣之 DNA 樣本經刑事局鑑定比對後,所涉案件尚未移送者,該 DNA 樣本得暫存於刑事局,俟所涉案件確定移送與否,再行儲存或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