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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刑事局應於每年六月前將本條例執行情形公告之。
前項公告內容須包括下列事項:
一、新增及刪除建檔數。
二、建檔總數。
三、比中案件數。
四、型別出現頻率之引用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