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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等相關議題之研究支出。
二、強化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支出。
三、發展地區性新住民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支出。
四、新住民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支出。
五、辦理新住民家庭各類學習成長課程與子女托育、照顧及培力等事項之支出。
六、新住民照顧輔導志工培訓及運用之支出。
七、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之補助支出。
八、強化多元文化觀念之推廣及宣導活動、人才培訓學習課程、創新服務及參與活化產業、社區發展服務之支出。
九、新住民法律服務之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