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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對依本條例取得之被告及經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犯罪嫌疑人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應妥為儲存並建立紀錄及資料庫。
前項樣本、紀錄及資料庫,主管機關非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保管或持有機關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