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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安置處所對於違反生活公約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先予制止,並得報請安置處所主管機關為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禁打電話。
三、停止會見。
四、勞動服務。
安置處所主管機關為前項各款處置時,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