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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司法警察機關於轉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至安置處所前,應依其身分,分別聯繫第二條第一項各主管機關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各專勤隊,協商護送、交接及安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