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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應建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之檔案表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冊: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之基本資料、入所案情簡述、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單位)及承辦人姓名、聯絡電話。
二、日常生活狀況簡要紀錄。
三、會見親友紀錄。
四、疾病及就醫紀錄。
五、接受法院、檢察官訊問之紀錄。
六、接受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經濟補助及其他協助之個案紀錄。
七、居留許可期限。
八、安置服務結束出所相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