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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臨時停留許可,安置處所應依其意願協助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