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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被害人專案許可停留證、專案許可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時,應廢止被害人臨時停留、停留或居留許可,並命其繳回臨時停留、停留或居留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