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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人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或不通曉中華民國語言者,移民署於面談時,應用通譯,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詢問,亦得許其以上開方式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