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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三個月內出國者,得檢附單次入國許可證或加簽僑居身分之我國護照及已訂妥回程班次之機、船票,於入國時向移民署申請核發臨時入國許可證,持憑入國;其所持單次入國許可證不予註銷。
無戶籍國民持外交、公務護照或曾持有臨人字號入國許可,預定臨時入國停留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