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服務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服務項目及流程。
(二)收入來源及支出預算。
(三)收費項目及金額。
(四)服務地點。
(五)工作人員名冊及薪資。
(六)預定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之書面契約。
(七)其他與推動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有關之內容。
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董(理)事、監事名冊等影本。財團法人並應檢附載明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捐助章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之核准函影本;非營利社團法人並應檢附章程,章程所載之宗旨或工作項目有變更者,應一併檢附主管機關同意該變更事項之核備函影本。
移民署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繳交前項第三款文件之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