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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未補正。
二、申訴已逾第三條所定期間。
三、申訴人無行為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經限期補正未補正。
四、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其救濟方式。
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