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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加害人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登記時,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記載及留存加害人下列資料:
一、身分: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地址、居所地地址、聯絡方式、聯絡電話,並留存加害人最近六個月內脫帽、五官清晰、未戴有色眼鏡之照片,及自轉一圈脫帽全身影像錄影。
二、就學:學校名稱、科系、年級、班別、學校地址。
三、工作:任職單位名稱、地址、職稱、工作內容、負責人聯絡電話。
四、車籍:牌照號碼、車主姓名、廠牌、型式、顏色、排氣量。
加害人為前項登記應提供下列資料,供警察機關驗證、影印留存:
一、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二、學校開具之在學證明、學生證。
三、最近一個月內任職單位開具之在職及工作內容證明。
四、行車執照、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