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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公有市場應置管理員執行下列事項: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維護。
四、攤舖位各項費用之催繳。
五、攤舖位承租人違反本規則規定行為之舉發及處理。
六、其他有關市場管理及上級交辦事項。
管理員執行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六款事項,必要時,得商請當地警察
、消防、環境保護及衛生等相關機關協助辦理。各相關機關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經市場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委託公司、行號
或團體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