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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因身心障礙、出嫁、年老體弱、服刑或其他事由不
能親自經營者,其共同生活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需依該攤舖位營業維生者
,得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逾期終止
租約,收回攤舖位。但服兵役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服役期間委
託他人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