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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應按期於期限內一次繳清租金及清掃費。    
前項租金及清掃費之費額,按面積大小、位置優劣及營業種類,由省轄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