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申請承租公有市場攤舖位,以同一戶籍地縣 (市) 轄區內一戶一攤舖位為
限,並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分租或轉讓。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並加收十個月租金額之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