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自由港區事業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自由貿易港區從事商務活動,以第
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活動為限。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活動區域以自由貿易港區為限。但自機場、港口往
返自由貿易港區之交通、非在自由貿易港區之食宿、假日旅行活動,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