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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將指紋檔案備份,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利用。
其他公務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請求入出國及移民署提供指紋資料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內容及使用目的。但情形急迫者,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並於事後補送書面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