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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應於每次入出國查驗時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
前項規定,有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