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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臨時入國後,無人申請臨時入國,且其所屬國家、地區無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或為無國籍或國籍不明者,經查明有非法入國之意圖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依未經許可入國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