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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法得強制出國之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移民署逕行強制出國:
一、未經許可入國。
二、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期限。
三、已逾限令出國期限。
前項第二款無戶籍國民經至移民署辦理裁罰及出國手續,並依限自行出國者,不適用前項逕行強制出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