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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外國人在機場、港口入境時,應憑簽證隨整有效護照,並填寫入 (出) 境
登記表,經機場、港口警察機關查驗相符,加蓋入境驗訖戳記後,准許入
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