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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過境乘客過夜住宿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過夜住宿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用航空運輸業應通知查驗單位,並立
即派員護送回機場管制區:
一、有事實足認有擅離住宿處所之虞者。
二、未經核准會晤親友或授受物品者。
過夜住宿乘各,擅離住宿處所行方不明者,民用航空運輸業應立即通知查
驗單位處理,並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