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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民防團隊辦理民防人員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召集,應簽發召集通知書,並應於報到十日前送達受召集人。但因協助搶救重大災害、戰時、事變時或特殊事故,得以適當方式先行通知召集,再補發召集通知書,不受於報到十日前送達之限制。
召集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召集人姓名及編組職稱。
二、召集事由及報到時間、地點。
三、應著用服裝及攜帶裝具。
四、預定解召時間。
前項解召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民防人員接獲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召集通知後,應依規定時間,著用服裝及攜帶裝具,到達指定地點報到。但於召集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民防團隊申請准許免除召集:
一、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二、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三、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四、結婚者。
五、航行國外商船、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者。
六、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訓練、進修者。
七、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者。
八、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