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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民防團隊、民防人員之獎勵為獎章、獎徽、獎狀、記功、嘉獎。
民防團隊、民防人員之獎勵,由主管機關建議其本職單位、上級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其權責如下:
一、獎章、獎徽:依照警察獎章條例、益群獎章授予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獎狀:個人由所屬民防團隊核頒;團體則陳報各該上級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頒。
三、記功、嘉獎:由所屬民防團隊核定或函請其服務上級機關辦理。